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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上市的优势
1、 资本市场环境
· 是国际金融中心和咨询中心,资本市规范、成熟;
· 法规完善,如证劵及期货条例、上市规则、收购合并守则等;
· 不对股息及任何售股的利润征税;机构投资者及公众参与积极性高,交易活跃;
· 不受外汇管制,资金自由流动。
2、上市后对公司形象
· 上市后将令公司在商业及金融界备受瞩目,提高公司国际形象,较易获得供货商、销售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信赖;有助于开拓全球市场、在更高层次上开拓业务;
· 可提升公司产品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;
· 通过国际商业平台,确立公司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,吸纳一流人才。
3、上市程序
· 高度透明的上市程序;
· 拥有专业的上市中介机构,可获最佳上市方案。
4、后续融资能力
· 由于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均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办事处,因而可获全球资金支持;
· 上市后再融资能力强;
· 良好的流通市场。
香港公司上市的主要程序
准备期
1、公司决定上市
根据未来发展策略,招开董事会和股东会,决定在香港上市;选择普聘请主要中介机构。
2、第一次中介协调会
公司与承销商、会计师、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,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,直至挂牌上市。
3、尽职调查
承销商、会计师、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、财务状况、未来前景、主要风险因素、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,以确保各类公开档内容正确无误。
4、重组
承销商、会计师、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,结合未来发展方向,将公司的业务、结构、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,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、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。
5、文件制作
承销商、会计师、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档,如招股说明书、审计报告、法律意见书等。
6、提交A1表
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档。
审批期
1、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
提交A1表后,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,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工作。
2、聆讯
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证会,经批准后,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。
宣传期
1、分析员研究报告
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,分析员通过拜访公司髙级管理人员,了解公司业务、财务等状况,编写出向投资者、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,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,一般于提交A1表之后开始准备,路演之前发表。
2、路演
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,一般分为午餐推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,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髙级管理层走访香港、新加坡、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。
发行期
1、累计投标
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,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,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。
2、配售及公开招股
通常在香港上市时,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;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;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。
3、定价及挂牌上市
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,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;通常在挂牌当天,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。
香港主板上市的主要要求
企业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
1、盈利测试
· 3年税后盈利≥ 5,000万港元;
· 首2年税后盈利3,000万港元,近1年税后盈利2,000万港元。
2、市值/收入测试
· 市值≥ 40亿港元;
· 及最近1年收入≥ 5亿港元。
3、市值/收入测试/现金流量测试
· 市值≥ 20亿港元;
· 及最近1年收入≥ 5亿港元;
·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≥ 1亿港元。
营业纪录要求
1、3年 (如符合市值/收入测试,可短于3年);
2、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;
3、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。
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
1、管理层要求:
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;
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。
2、股东须承诺:
上市档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。
3、管理层承诺:
在香港公司上市后12个月内,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,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,维持最少30%的公司权益。
认可司法地区:
· 澳大利亚
· 百慕大
· 巴西
· 英属维尔京群岛 (BVI)
· 加拿大阿尔伯达省
·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
· 加拿大安大略省
· 开曼群岛
· 中国
· 德国
· 香港
· 意大利
· 日本
· 泽西岛
· 卢森堡
· 新加坡
· 英国
最低公众持股量
1、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,000万港元;
2、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%以上;
3、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,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%至25%之间。
其他要求
1、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,但必须全面披露;
2、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;
3、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;
4、香港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。
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
财务要求
1、没有盈利要求;
2、过去2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≥2,000万港元;
3、香港公司上市时市值≥1亿港元。
营业纪录要求
1、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;
2、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;
3、最近1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。
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
1、管理层要求:
必须至少设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;
必须设立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。
2、股东须承诺:
上市档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。
3、管理层承诺:
在香港公司上市后12个月内,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,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,维持最少30%的公司权益。
认可司法地区:
· 澳大利亚
· 百慕大
· 巴西
· 英属维尔京群岛 (BVI)
· 加拿大阿尔伯达省
·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
· 加拿大安大略省
· 开曼群岛
· 中国
· 德国
· 香港
· 意大利
· 日本
· 泽西岛
· 卢森堡
· 新加坡
· 英国
最低公众持股量
公众不论何时至少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%,其市值不得少于3,000 万港元(380 万美元);
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 亿港元(13 亿美元)的发行人而言,联交所可接受15% 至25% 之间的较低百分比。
其他要求
1、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;
2、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,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%;
3、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,但必须全面披露;
4、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;
5、无强制包销规定;
6、香港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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